为此,陈老太的儿女以监管不力为由,将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以及事发水坑旁的两施工工地所属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9万余元。
法院判决:派出所存在处置不当之过错
那么,警方对陈老太的死到底有没有过错呢?江南公安分局认为,其依法出警将陈老太接回派出所,并未发现老人有外伤,且能独立行走,派出所不能强制扣留,故已尽到救助义务。但陈老太的子女却认为,派出所没有有效阻止陈的离开,因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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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院认同派出所在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治安案件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扣留其救助人员的意见。但基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保护公民安全的义务,应包括防范危险、制止损害的作为义务。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出警救助的人员,除了要及时制止、解除现实发生的损害外,还应以合法、合理、审慎的必要行为,防范可预见到的危险发生,否则即构成对被救助人员的侵权。
具体到本案而言,视频中,从协警试图劝说陈留下到放任陈自行离去,前后仅约30秒。该视频证明确系陈老太坚持离开派出所,但派出所也确未积极坚持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