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一方面记录目击者提供的线索,另一方面从现场寻找证据佐证线索。通过民警提取现场的车辆碎片与其他车辆进行比对,发现肇事车应该不是目击者提供的“吉利”车,而是一辆黑色老款“别克凯越”轿车。
肇事车型确定后,办案民警便开始对案发现场周边道路上的各卡口抓拍记录及监控记录进行查询。通过一天的查询,抓拍记录中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线索,夜间监控资料模糊,无法辨别车型,更不可能看到车牌号,导致侦破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嫌疑人辩称自己撞在垃圾桶上
之后,侦查人员根据现场模糊的监控视频资料分析研判,该时间段出现于案发现场,初步确定为肇事车的一辆小汽车车速很快,此车很有可能是从肇事现场酒店、夜市、歌厅等地方出来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