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讯,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乐山金店抢劫案今日在乐山中院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乐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春节前夕在乐山市中心城区繁华地段,持玩具手枪相威胁,当场强行劫取金店价值人民币414459.90元的黄金首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在假释期满不到三个月即实施抢劫犯罪,事前精心准备,目标明确,作案时持玩具手枪相威胁,主观恶习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