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致死的司法判断:各案不同 易有模糊
北京市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米良渝告诉记者,家暴致未成年人重伤或死亡所涉罪名,常见的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虐待、遗弃等。
辽宁省义县的蔡某常常殴打、用烟头烫、用火钩子烙、用凉水泼自己14岁的儿子,2004年的一天,他用木棒殴打孩子,致其十二指肠破裂后死亡,一审法院判蔡某犯虐待罪,处有期徒刑7年。
但当地检察院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重判蔡某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这类家暴案件在判决上非常容易存在模糊或误区。”米良渝认为,“拿这个案例来说,蔡某此前的行为已经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审法院如果查明这些行为属实,应当按两罪数罪并罚。”
业内人士认为,法律上对“正常管教”和“家庭暴力”边界的定性,目前来看也不太清晰。
2014年7月8日,广东信宜一母亲梁某为“管教”偷了邻居东西的8岁女儿,将她捆绑在树上并用木棍抽打。几个小时后,女儿气绝身亡。
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起诉梁某,但法院认为,梁某殴打女儿的行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其主观意志上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没有伤害或者杀害女儿的意思表示,一审判决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个案子目前也正在上诉程序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介绍。“将‘殴打式管教’与‘伤害’区分开来,正说明包括许多司法人员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仍然缺乏一个清晰的认识。”
她认为,只要在管教中动用暴力手段,就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如果许多家长对这一点有明确认知,很多惨剧本来能够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