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案件被河南省高院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按照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直至今日,此案补充侦查及取保候审时间已17年多,仍无新的进展。谁该为悬而未结的案件担责?
北京的刘晓原律师接到了高炎龙寄来的反映材料,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他认为,在高炎龙的案件上,三门峡市公检法三部门均存在问题。首先,案件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三门峡市中院至今没有重审,也没有将案件终结。
刘晓原说,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把案件给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了一个月,如果检察院不在提请人民法院再恢复审理的话,法院就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就要视同检察院撤回起诉了,这个案件就结案了,但是他没有做出来。
案子在法院那没有结,在三门峡检察院那也没有定性。刘晓原表示,检察院因为经过补充侦查了,也找不到证据了,就要做一个不起诉决定,但它也没有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