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炎龙告知,他拿完钱离开董家后,步行回到董父在县城的门市部取行李,搭乘公共汽车去灵宝火车站,买了12点10分灵宝开往西安的火车票。
高炎龙说,在他家结完账之后,去他那个门市部上,当时门市部也有人能证明我从门市部离开的时间,然后就到灵宝火车站,买了12点10分的车就走了,车票能证明。案件的发生时间咱们不清楚,只知道上马写的是12时许,12时许我已经在火车站准备走了。
如果案发时间是十二时许,高炎龙应该在灵宝火车站,而没有作案时间。但是在三门峡市中院1996年11月27日关于该案的判决书上,作案时间变成了“当日十一时三十分许”,比检察院的起诉书提前了半个小时,这样以来,高炎龙具备了作案时间。三门峡市中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高炎龙上诉。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高炎龙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
1998年8月15号,在灵宝看守所结束了6年零七个月的羁押后,高炎龙被灵宝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至今仍扣着嫌犯的帽子。高炎龙表示,从看守所被释放了以后,释放证上写的是取保候审,释放了以后一直没有给口头答复,也没有做书面材料答复。案件中被害人的儿子董群灵最终不愿接受的采访,他的妻子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案件已经过去好多年了,不愿再提这件伤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