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明将岳父母及李琳告上法庭,诉称为与李琳结婚花费十几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该村的困难户,且以医院检验报告证明其不存在身体问题而是李琳一直拒绝过夫妻生活,要求岳父母及李琳返还全数聘金。
李琳在庭上表示,虽然没过夫妻生活是事实,但聘金是张明自愿支付的,且双方已自愿结婚,聘金没有返还的道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女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且因在婚前给付聘金现又导致生活困难,诉请返还聘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以酌情返还6万元为宜。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