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二审期间,其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广西高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韦宗昆介绍,此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广西至目前为止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且受贿时间长达10年,收受17人的贿赂款,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一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罪罚相当。
但是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期间还检举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的职务犯罪案件,两案均查证属实,这两起案件在广西有较大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此外,结合廖小波还有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等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二审法院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