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害怕工作及家庭受到影响,于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分别向陶某华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28次共计112.8万元。陶某华在取得钱款后,分8万元给陈某梅,并用32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自用。
昌江法院认为,陶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不雅视频相要挟,结伙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1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陶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昌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判令随案移送的轿车发还赵某,继续追缴陶某华违法所得807729元。
宣判后,陶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