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陶某华以公开他人不雅视频相要挟,结伙敲诈勒索钱财共计112.8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昌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陶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3年年初,陶某华与陈某梅(另案处理)共谋敲诈勒索赵某。陈某梅将赵某约至昌江县石碌镇某宾馆开房,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影设备偷拍下了其与赵某的不雅视频,然后将该视频保存在两张手机内存卡上交给陶某华。陶某华拿到内存卡后将其中一张放在烟盒内交给赵某,并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赵某与其妻子要钱,否则将视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