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约束代理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 应对措施。此外,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
软件应明码标价 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暂行规定》还要求,委托相关企业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加强对计费代码的安全保护,防范其被篡改、伪造和滥 用,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 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未来,通信主管部门会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暂行规定》,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监督 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实现黑名单信息在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用 户之间的共享。对于违反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