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遗体已火化,已不具备做亲子鉴定条件
结果是:儿媳、孙女各得20%,其余部分归老夫妻所有
如皋市法院承办法官丁建涛告诉记者,案件的争议主要焦点是原告之一璐璐到底是不是死者孙晨亲生。庭审时,因孙晨的遗体早已火化,血液、毛发等直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已不复存在。经过多方咨询,已不具备对孙晨和璐璐父女俩做亲子鉴定的条件。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为孙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孙晨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均有继承的权利。被告孙东权、钱英慧以原告刘凤琦写给女儿的日记,确认孙女不是儿子亲生。
但未提供其他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从血缘关系上讲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赔偿款80万元中的11.8万元给璐璐的生活费用,应属她本人所有,不应该进行分割。另外赔偿协议书中明确的5万元给刘凤琦办理孙晨后事的费用应当剔除,但应当包括丧葬费和整容费,2万元交通费也应剔除,剩余部分即61.2万元应为原、被告实际获得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刘凤琦为孙晨的配偶,璐璐系孙晨的女儿,有权请求对该笔赔偿金进行分割。但考虑到两名被告年龄已大,即将丧失劳动能力,独子也已经去世,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强,可适当多分得;原告刘凤琦相对年轻,且原告璐璐的生活费用已作安排,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弱,故二原告应适当少分。
最后,法院判定,两名原告应获得该笔赔偿金的各20%,即12.24万元。其余部分则由被告孙东权、钱英慧享有。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为保护隐私,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孙晨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