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负责犯罪实施的人数较多,由都某燮、金某林、金某辉、曹某星、安某亮(后二人因本案已被判决)等负责打电话敲诈被害人,其中两人一组,一人负责与被害人通话,另一人负责打电话扮小孩哭闹,以此恐吓、威胁被害人。他们会要求被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先索要数万至数十万元的“赎金”,之后再降低数额。
罗某林负责根据指令将犯罪所得取现,其又介绍范某明、范某红(该二人因本案已被判决)加入团伙,由范某明通知范某红,范某红再交由被告人吴某金、范某春去取款;范某红将提取的赃款扣除提成后转至罗某林、范某明指定账户,罗某林、范某明扣除提成后再让被告人张某根转给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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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显示,2010年5月17日,该团伙假称绑架了被害人白某某的孩子,勒索白某某,让白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转入犯罪团伙指定的名为“张某平”的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吴某金、范某春取现;同日上午11时许,该团伙假称绑架了被害人董某某的孩子,勒索董某某,让董某某将人民币18000元转入犯罪团伙指定的名为“邹某”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吴某金、范某春将钱取现;同年5月18日,该团伙假称绑架了被害人于某的孩子,勒索于某,让于某将人民币20000元转入犯罪团伙指定的名为“邢某龙”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吴某金、范某春将钱取现。
三名从犯
被判入狱十个月
案发近一年半之后,2011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春、吴某金和张某根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
该犯罪团伙中还有其他五人以因该案被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春、吴某金和张某根三人的行为以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三人在该案中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张某根提起了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