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属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据此可以认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还认为,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并依照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