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路段承包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与杨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某一次性给付黄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致交通事故发生,且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