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不在群内,我21日晚上接到指示,说他(丁先生)是教不好的那种学生,公司在试用期肯定要辞退他。”周先生强调,“21日下午已经讨论了周一不让他再来,当晚决定正式通知他不来了。”成都商报记者询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跟“海参哲学”这事还是有一定关系?周先生表示,“也可以这样理解”,但“海参哲学”事件最多是催化剂,主要原因还是丁先生业务素质不达标,不遵守公司纪律。
对于不给工资的说法周先生予以否认,表示将会在公司例行发工资的下个月中旬结算丁先生的试用期工资。至于未提前一个月告知辞退情况,周先生强调:“他在试用期内,我们告知他了。如果他对这方面有异议,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
律师说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不提前告知有条件
对于公司的说法,丁先生并不认可,“他(公司)属于无故辞退,从头至今都没解释辞退原因。除发了条短信‘你下周一不用来了’外,直到现在电话也没有打一个,也没说辞退我的原因。对于辞退原因我无所谓,但你要跟我说。”丁先生表示,将于今天再次前往该公司理论并讨薪。
昨晚,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真含律师,对方表示试用期要辞退也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
刘律师强调,如果不满足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中,是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提前3天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