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的一天,广东珠海一名34岁女职工结束病假,本该在当天上班的她,却在支开家人后自尽。据悉,此前该女工是因加班过度,精神压力大,产生抑郁而休病假的。其家人为此提出工伤赔偿,但至今未获认定,由此也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精神伤害能否纳入工伤?
该女工丈夫出示的一张医院诊断书显示,该女工因工作压力大,被确诊为“抑郁焦虑症”。其夫说,妻子今年3月份从较轻松的食堂岗调换到生产岗,调岗前加班时间几乎为零,但在3月调岗后至其因心理出现疾病休假前,每个月最少的加班39小时,多的时候加班61小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其夫认为,妻子加班时间明显超过法律标准,使其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精神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
针对此案,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表示,当事人在家中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非因公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