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范围和全国是一样的,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为主,《送审稿》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这些个体工商户缴纳公积金,也享受了广大职工的权益。对于这部分人群,今后肯定会出更多细则,对公积金贷款和缴存做出相应的限制。”一位从事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业务的工作人员表示。
缴存比例5%-12%
《送审稿》首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而在缴存比例上,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要在5%至12%之间。
据了解,乌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不低于5%,不超过1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过6%。从7月1日起,乌市开始执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1320元,与2014年一样;最高缴存基数为12672元,比2014年上调785元。
提高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缴存额就会提高,对于市民来说,潜在好处可减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压力。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有关专家表示,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避免有的单位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