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10月15日,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做出规定: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可证明装修行为真实的前提下,自取得普通自有住房权属证明之日起,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的装修,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送审稿》提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但2005年1月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