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当地农民毕志新故意杀人案。法庭上,毕志新及其律师称,毕志新是在得知妻子被同村的冀鹏强奸后,因事件一直未得到解决而不满,才最终动刀杀死了冀鹏。
庭后,记者曾多处走访,试图弄清当初曾秀被强奸事件的解决过程。涞源县公安局称,曾对此案发出《起诉意见书》,已向检察院报批捕,但未获批准;而涞源县检察院则表示,没有接到该案的批捕申请。
男子被控仇杀同村村民
8月5日上午,在涞源县法院法庭,保定中院法官开庭审理由保定市检察院指控的毕志新故意杀人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35岁的毕志新获知妻子曾秀被同村的冀鹏强奸后,对该事一直没得到解决而不满。2015年2月5日23时许,毕志新携镰刀、菜刀前往冀鹏家复仇。在冀鹏家附近,毕志新与冀鹏相遇,两人发生厮打。毕志新持镰刀砍击冀鹏头、面、颈部及四肢数刀,后又持菜刀砍击冀鹏头、颈部数刀,致冀鹏死亡。经法医鉴定,冀鹏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身穿便装、戴着戒具的毕志新情绪还算平静,他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冀鹏家人已经搬走,大门上挂着锁。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毕志新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等10余组证据,并建议法庭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毕志新的刑事责任。
称当地警方侦办存在渎职
毕志新的妻子曾秀(化名)为其委托了北京市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出庭应诉。
刘昌松在法庭上为毕志新作了罪轻和从轻处罚的辩护。他认为,毕志新是基于自己老婆遭受被害人冀鹏多次强奸之严重侮辱,且报案后警方又一直借口证据不足不予查处,上访回来又被拘留,其受辱心理长久得不到排遣,进而走向自己找冀鹏了断之路引发了本案,属于典型的义愤杀人,成立刑法第232规定的“情节较轻”应当在3至10年量刑的故意杀人;毕志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据此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都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此外,刘昌松还提出,涞源警方在查处毕志新妻子被冀鹏强奸一案中,存在严重失职,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他称,毕志新夫妻对冀鹏强奸案报警后,警方对冀鹏采取拘留后不该放人时放人了,该报批捕时不报批捕,对冀鹏名为监视居住,实际上既不监也不视,放任自流,夫妇俩进京上访反映警方渎职回来反被关押,从而激化矛盾。因此,警方对该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