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卷后,发现敲诈勒索金额的认定对定罪量刑差异很大。“根据四川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承办人认为,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属于一个犯罪停止形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并且实际取得了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既遂。最终,新都区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此案中,陈某敲诈得手5000元,已构成了敲诈勒索既遂。陈某最开始索取8万余元未得到被害人同意,不应采用;二人讨价还价定的4万元是一个关键点,如果陈某敲诈未得手,则该4万元应作为陈某敲诈勒索未遂的金额。既然陈某敲诈得手5000元,则其未得手的3.5万元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最终,新都区法院采信了新都区检察院提出的陈某敲诈勒索5000元的公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