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魏家窝堡村书记朱玉国告诉记者,借贷风险可控,因为有当地政府的担保。
据村民们提供的《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偿还魏家窝堡村借款的承诺函》记载:“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由通辽市永鑫土地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向你村借款4000万元,为了保证资金及时偿还,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就该笔资金作如下承诺:一、此项工作主体责任由政府承担,由通辽市永鑫土地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抓紧筹备项目进行收储工作。二、如借款到期,仍不能完全还付借款本金利息,由区财政负责划拨资金偿还,确保你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失。”
村民们想知道,一家企业向村集体借款,为什么要由区政府研究决定呢?
对于这份承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公益事业的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绝对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这种承诺函具有担保的性质,所以他这种承诺函也好,包括合同里约定的保证人,是没有效力的。如果真造成了损失,他是要按照过错来承担责任的。
据魏家村村民代表孟庆龙介绍,把4000万元拿出去融资前,村里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大多数村民代表都表示同意,但现在,被占地的村民们提出了反对意见。
孟庆龙说,开会没说是占地的钱。有的代表不知道,村里说应当是大伙(全体村民)的钱,就说是公益金,不说是地的钱,然后融出去给大伙分利息钱,他这么说就都同意了呗。现在被占地的农户没给够人家,人家不干呢。
孟庆龙告诉记者,而作为村民代表签字之前,并没有征求全村老百姓的意见,事情都整完后才开的代表会,而孟庆龙认为村民代表并不能代表大多数村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