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坠落后, 陈欣及其父亲均未曾下楼察看。事故发生后,新丰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受害人进行了死因鉴定,认定受害人系因意外高坠致颅脑、肺、肝等多器官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李成的父母认为儿子的女友陈欣及陈父在事故当晚对李成实施了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导致李成坠楼身亡,对李成的死亡应负法律责任,故将被告陈欣及陈父告上法庭。
法官认为,受害人与被告陈欣共同向陈父隐瞒相识、恋爱的情况,在受到陈父的强制措施后仍不表明其身份,反而选择逃跑,并且在逃跑中选择从无防护栏的阳台台面攀爬上铁门围栏的高度危险方式逃走,以致不慎失足从阳台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