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施行,明确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小学生和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学习费用。这给很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造成一定的负担。
2006年我国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写进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在西部农村率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惠及5000多万名西部农村中小学学生,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当年就有近20万名因贫困辍学学生返回学校。
2007年我国在中东部地区推出“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惠民政策。实现了对全国40万所农村中小学的近1.5亿名学生的全面覆盖。
2008年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试点。每位学生每年可免交190元至350元不等的费用。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样享受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