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认为“陈先生知假买假获取非法暴利的商业行为,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所以他提出的维权费用不应支持。
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海港11月15日受访时表示,法律更看重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动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受法律保护。”程海港最后说。(记者 于扬 实习生 王慧星 通讯员 张华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