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被烫伤后,随即电话告知母亲,其母亲闻讯后与娘家人及林某等一起将何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伤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住院20天,每天陪护一人,伤后损失工作日90天。受伤后,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婚姻家庭矛盾,对被害人何某不满,用开水烫伤被害人,致被害人何某轻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趁被害人何某熟睡之机,用开水烫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体体表18%烫伤,九级伤残、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3170.8元,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各项损失131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