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快递服务规则,进一步提升快递业服务水平。征求意见稿针对快递服务各环节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细化了收寄规则。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用户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相关身份信息,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企业要对运单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核对不实的,不得收寄。(第十二条)
二是明确了投递规则。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并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是规定了无法投递、无法退回的快件的具体处理规则。(第十八条)
四是规定了查询和投诉规则。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问题投诉等服务,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第二十条)
五是规定了快件损失赔偿规则。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第十九条)
此外,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增加了以“双随机”(随机确定检查企业和实施检查的人员)为核心的日常抽查制度,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职责,完善了处理用户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