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16日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要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我国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比如,大量末端网点的办照成本很高、基础设施薄弱;危害公共安全、快件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用户之间对一些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机关、社区、校区、厂区管理相关规定。
为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