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户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其在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从企业方面,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另外,还要求企业提醒客户阅读服务条款,并告知其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
除“实名制”后患
泄露用户信息 企业或被吊销许可证
在强化落实“实名寄件”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个人信息安全施加多重保护措施,企业违规“成本”大大提升。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涉及用户信息安全的内容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针对此项规定,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惩处措施。在法律责任一项中规定,快递企业出现未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快件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报告这四类行为时,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