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此案正式开庭,承办人发表辩护词。
据了解,刘某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查清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
案发后,他还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尤其在接受辩护律师的教育后,刘某某充分认识所犯罪行,庭审中主动认罪,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法院最终认为,可酌定从轻处罚,刘某某寻衅滋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滁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