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获悉,在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中一名男子提供辩护之后,当地法院根据案情作出判决。
2014年10月23日晚上22时许,刘某某等人走进天长市一家烧烤店坐下。
点菜时,三人称要点“像脸盆一样大的龙虾和大羊腿”,服务员告知“没有”。
为此,刘某某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后来,刘某某觉得没有面子,遂用店内的啤酒瓶、铁锅、餐碟、椅子等工具,对烧烤店老板、服务员、厨师等人无故殴打。
根据事后相关部门统计,打砸还造成烧烤店餐桌、以及餐桌上的火锅炉、电磁炉个砂锅、餐盘等物毁损。后经鉴定,损失价值一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