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边际分析法”学得好,就会明白家庭的本质是一张“种的繁衍”的合约,后两者只是“派生”出来的功能。若求产出的最大化,实在没必要非“一男一女”组成一个合伙公司来实现。
而性的满足也不必非要规定男人一生只与一位女性交欢来实现。无论男女,皆有“多偶”的天性,家庭这张合约是对人的“多偶”天性的严格约束。
为何要约束“多偶”的天性?风俗伦理也一再表扬夫妻间的“忠诚”,谴责婚外“出轨”,答案存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中。人类的家庭合约经过了漫长的演化。
从初民时代的群婚乱交,到血婚、伙婚、偶婚制,再到目前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为主体的专偶制,目的是为了避免近亲繁殖,确认“爸爸是谁”,从而以父系血缘为约束,更好地实现“抚幼养老”(更具体的分析,详见南都7月5日A 17版刊发的“为什么会‘歧视’同性恋”,这里不再展开)。
而婚外“出轨”,无论男或女找性伴的支出,皆是在未经“公司”合伙人同意下的“毁约”。更重要的是,女性出轨,在避孕和DNA技术出现前,“爸爸是谁”就成了大问题,从而伤害到整个社会“种的繁衍”。
在风俗伦理上,对女性出轨的“谴责”或“禁制”要比男性更苛刻,即是此理。
也就是说,家庭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种的繁衍”的合约,为此,它严格排斥男女“多偶”的天性,要求夫妇一生中只能以对方为交配对象。单纯从性的需求看,“妻子”是“丈夫”购买的一张终身交配合约。这张“终身合约”很贵,光棍们支付不起,才导致“落单”而不能婚配。
但“多偶”毕竟是人的天性,即使有法律和风俗伦理的约束,婚外“出轨”现象仍旧频发。而从性交易的合约来看,“终身合约”也只是满足性需求的一种而已,除此之外,还有按“次”计算的短租合约,所谓“狎妓”是也。有“包养”的长租合约。
也有“合租”合约,比如1949年前中原地区的“拉帮套”以及个别地区存在的“兄弟共妻”现象等。当然,“合租”合约是特殊局限的选择,从来都不是人类性合约的主流。
既然婚配这张“终身合约”很“贵”,光棍们的性需求是可以通过更便宜的“短租”合约来满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