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1日,叶某在街上撞见陈某驾车载着疑似新欢的陌生男子,眼见为实的叶某顿时醋海翻波。他认为,自己把宝马车留给前妻,是为了方便接送孩子,而不是让她带着新欢四处游玩。
越想越气的叶某,上前拦住宝马车,与陈某发生激烈争吵,并踢坏宝马车车门泄愤。经鉴定,车辆损失8000多元。2015年8月24日,叶某与陈某因归还债务问题再次发生争吵,为泄愤叶某再次猛踢宝马车,造成该车右前大灯损坏,经鉴定损失近3000元。不依不饶的叶某,随后还对接到报案出警的民警拳打脚踢,后被民警制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