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被民警挡获后暴力反抗民警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某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但其辩称不知道殴打的是民警的说法,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但仍有认知能力,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