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问:为何酌定减少周女士的继承份额?
答:汤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享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可周女士在继承遗产过程中,隐瞒了这一事实。
这一行为显然具有主观故意,依法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据此,法院酌定汤先生享有遗产60%的份额,周女士享有40%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