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周女士表示她与汤老先生于1998年年底在尼日利亚登记结婚,婚后在嘉定购置一套房产;2001年两人一同回国并搬至该房屋居住,直到汤老先生去世。
对于为什么未向公证机构说明汤先生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周女士解释为父子关系并不融洽,汤老先生生前曾表示与其断绝关系。
同时周女士指出,在汤老先生去世后,另两名继承人曾与自己签订过一份确认书,将他们的继承份额转到周女士名下。据此她认为自己应享有遗产份额的75%,而汤先生享有25%。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继承权。鉴于另两名法定继承人公证声明放弃遗产,因此汤先生与周女士系争房屋继承人。
由于周女士有侵吞遗产的故意,因此酌定减少其继承份额。结合房价上涨等因素,判令其向汤先生支付遗产折价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