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被告提交租房协议以证明其并非房屋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及部分自称是租户的人员到庭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仅提交租房协议尚不能真实反映房屋实际使用状况,不能确定具体房屋使用人及其身份信息,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
自称是租户的人员到庭的,因既未提交身份证件,也未提交租房协议,无法核实其作为房屋使用人的真实状态,对业主要求免责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如在2014年11月20日伤害发生前确将房屋出租,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两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23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