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上述规定是指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与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规定,超时车辆是指在入口收费站领通行卡至出口收费站的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
对于超时车辆,在路段畅通的情况下,按距离本出口收费站最远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在路段不畅通的情况下,或者由于车辆事故、修理、食宿等其他原因造成超时,司机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按通行卡显示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他们已要求高速公路各运营公司暂停收取“超时费”,运营公司内部也下发了相关通知,此次事件发生与培训不到位有关。
据介绍,经过进一步沟通,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最终并未向黄先生收取超时费,运营公司已对有关人员加强了培训。
事实上,收取“超时费”的规定在全国多个省区存在。记者查询发现,河北、山东、甘肃、黑龙江等省份此前出台的高速公路收费办法中均有关于收取“超时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