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判长赵忠元告诉记者,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是原则性规定,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这一规定在具化为教育行政行为时,可能出现一些误解。
比如本案中,小甜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按照离家距离近和远,依次从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中选择入学,这就等于是把“就近入学”跟“最近入学”等同起来了。
赵忠元提醒适龄儿童家长,“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进行划分。
法院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本行政区域教育事务管理的法定职责,应当获得社会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