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教育局在小甜提出申请后,先后提出了让小甜在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就读的方案,后来又向她发送了《告知书》,告知其到二中心小学报名。
但小甜对这样的安排却并不满意,她主张,应由近及远为其安排就读学校,最优先的考虑应为“福外花园校区”。
法院认为已“就近”安排入学
法院认为,被告浦东新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
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虽原告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被告根据本地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