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案件一审开庭前,刘刚展示自己的法院传票。
维权六年 精疲力尽
为猪上访
两次被关精神病院
2008年初,辽宁北镇市农民刘刚从江苏购买了146头仔猪,货车途经山东郯城县动检站时,被告知猪不合格,需交钱重检。
刘刚交了300块钱,重检合格。但回辽宁次日,这些猪仔相继死光。他怀疑猪在郯城县动检站检查时染病,决意讨个说法,但找到郯城县动检站索赔无果。
当年9月19日,他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在市政府门口,刘刚被一群人推上车,送进了临沂市救助站,救助站又把他转送到荣军医院。
刘刚说,在该院精神病区,他被强迫打针吃药,一有反抗就被布带捆绑。当年10月8日,他签字不再上访后被放出。
“本来是为猪讨公道,后来我为自己讨公道。”刘刚说。
2009年1月6日,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讨说法。工作人员给兰山区公安分局打电话,6名警察将刘刚送往临沂市救助站,后再次转往荣军医院。
“被强制打针灌药后,最害怕的是停药,一停药生不如死。”刘刚第一次在精神病院度过了除夕,“一晚上没睡,家里人都不知我死活,我哭了一晚上。”
当年2月12日,刘刚写下保证书,“我在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科二区治疗后痊愈。经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我非常感谢。我保证不再上访”,随后出院。
关于刘刚被强送进精神病院,临沂市民政局在答复意见书中称,刘刚“狂躁不安,蹦跳喊叫,头撞墙地,啃吃树叶”,救助站认为其精神异常,收留在救助站易发生意外,遂送到医院诊断治疗,经医生诊断其患有“癔症”。
对于上述答复刘刚表示:“我多次明确表示不用救助也不去精神病院,但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被强制送进去。我留言感谢荣军医院是为了早点出来,让一个‘精神病人’保证不再上访,这是什么意思?”
诉五部门
索赔200万一审败诉
上访途径走不通,刘刚决意通过诉讼挽回声誉。
2013年初,刘刚向辽宁北镇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书称,在刘刚2008年、2009年两次上访过程中,临沂市民政局等单位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他要求判赔200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例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对政府机关进行诉讼而立案开庭的案件。
该案一审在北镇市法院前后开庭4次,控辩双方就刘刚是否有精神疾病、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进行了激烈辩论。
刘刚坚决否认家族和自己曾有过精神病史。案件开庭前,为证明自己没精神病,他就曾多次找辽宁、北京、唐山等地医疗机构试图做鉴定,但因无司法部门委托,都没做成。
2013年3月,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10月31日,北镇市法院一审裁定,认为临沂市民政局打电话报警将原告刘刚护送到临沂救助管理站,并联系临沂荣军医院对刘刚诊治,并无不当;临沂市卫生局没有参与对原告刘刚的救治和诊疗,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合作为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临沂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限制了刘刚的人身自由;对兰山区公安分局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第三人临沂荣军医院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驳回原告刘刚的起诉。
一审裁定宣读后,刘刚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并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今年7月30日,临沂方面提出和解,刘刚二审撤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我实在没精力再告下去了。最起码我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了。”刘刚说。
对话
“靠法律比上访有尊严”
新京报:这6年来的经历对你精神上、生理上有什么影响?
刘刚:我没脸见我最熟悉的人,人家都说你精神病。我妻子见到山东来的诊断书时,也以为我有精神病,那一次,她离家出走再也没回来过。这6年来,我记性越来越差,生活也越来越没规律。
新京报:你改变最大的是什么?
刘刚:我像变了一个人。以前我好说好笑,现在没脸见人,没事我就躲在家里。我很穷,到处上访,亲戚朋友也不理解我找政府打官司。我没有精神病。我一定要讨回公道。
新京报:在临沂那段经历后,你平均一年有多长时间上访?
刘刚:闲的时间很少,基本在上访。回家一年也待不了两个月,种地的时间我都不回来。最长的一次5个多月没回家。
新京报:这件事情,上访和打官司,最终为什么选择了后者?
刘刚:法律支持了我,而上访没有。之前是因为法律没管我,所以我才上访。
新京报:对你来说,上访和法律,你更相信哪种途径?
刘刚:还是相信法律。法律有法条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法律更便捷,不像信访那么徒劳,有很多很含糊的地带。关键是,依靠法律比上访有尊严。
新京报:但一审的结果是你败诉,二审前你选择了撤诉,和解收场,你觉得自己是胜利者吗?
刘刚:是的,就算是和解,也是依靠法律的威严和解的,靠上访还不一定能和解。
回顾
2008年初
刘刚与临沂郯城县检查站发生纠纷,刘刚商谈赔偿遭拒绝。
2008年9月
刘刚到临沂市反映情况,被送往荣军医院,该院称刘刚患“癔症”。其当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
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再被送往荣军医院。当年2月12日,刘刚写下“感谢信”并保证不上访后出院。
2013年1月
刘刚案一审在辽宁北镇法院开庭,法庭决定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2013年3月
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4月
第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荣军医院为第三人。
2013年6月
第三次开庭,控辩双方就是否对刘刚采取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展开焦点辩论。
2013年10月
第四次开庭,辽宁省北镇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刚的起诉。刘刚当庭提出上诉。
2014年7月30日
双方达成和解,临沂市五部门以救助的名义支付刘刚人民币40万元,刘刚表示以后不上访不上诉,并从锦州中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