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会出示的证据显示,她5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的时间分别是:第一次2008年10月14日至2008年10月23日;第二次2008年12月14日至2009年1月15日;第三次2009年3月12日至2009年5月18日;第四次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11月19日;第五次2009年 11月20日至2010年4月14日。共计391天。
唐志会认为,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政府和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应当对非法作出五次强制医疗的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中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85910.52元;自限制人身自由至今的误工费57346元×7 年=401422元;限制人身自由和延误眼睛治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0万元(每次50万元);维权期间的差旅费10万元。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赔偿时效已超期限
昨天的质证会上,恒口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恒口镇人民政府没有对唐志会做出任何形式的强制精神病医疗决定,不存在唐志会要求确认恒口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情形,只是恒口镇人民政府在制止唐志会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因唐志会大吵大闹、情绪激动、行为异常、厮打辱骂接访人员,并试图自残、自杀,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唐志会自残和伤害他人,配合相关部门将其送往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这是善意的送医行为,不存在唐志会所说的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