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介绍,2015年3月中旬,刘某在老家光山县文殊乡东岳村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与赵某举行婚礼。上午11时30分许,结婚典礼正式开始,刘某的亲朋纷纷燃放烟花爆竹,此间一根炮筒炸飞到路边,被跟随父亲来参加婚宴的肖某捡拾到。年仅11岁的肖某随后左手握住炮筒,右手尝试用打火机去点燃炮筒,结果炮筒发生爆炸,将肖某左手大拇指、食指和中指炸断。经鉴定,肖某构成八级伤残。在住院治疗后,肖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
光山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婚礼的主人和邀请人,其应对肖某的损失给予赔偿。而肖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亲未尽到监护义务,对肖某被爆竹炸伤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依法减轻刘某所承担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