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5%发给工资。
●更年期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律师说法:“痛经不准假,从没人问过我如何维权”
如果广东将“痛经假”写入规定,将来是否会存在“企业不埋单”的尴尬?又有多少职场女性会请“痛经假”呢?
对此,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梅认为,“痛经假”在操作层面会比较麻烦,但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女职工来说,确实是“福音”,应该大胆提出。
“其实关于‘痛经假’的法规早就有了,但在我们工作中,很少遇到女职工有这样的投诉。”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问题的郑律师说,1993年11月26日,由原卫 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但这么多年来,她很少遇到有女职工针对不给“痛经假”而投诉企业,也没有人问过她如何维权。除了宣传不到位的原因,她认为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涉及女性隐私,“很多女性怀孕了都不敢告诉单位,何况这种难言之隐。”
郑雪梅同时表示,既然“痛经假”写入规定,就一定是考虑到部分女性有这方面需要,“既然立法了,就应该大胆提出带薪休假,这是对女性的尊重,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