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查明,2011年间,吴泽衡向“华藏宗门”的弟子提议成立餐饮公司,向社会生产、销售药膳,意图扩大“华藏宗门”的影响,并从中敛财。2012年初,经吴泽衡同意,由倪某某负责到深圳选址,筹备成立餐饮公司。
因“华藏宗门”弟子刘某某系中西医结合临床博士研究生,并曾在上海市的医院工作,被聘为此项目的健康专家顾问,参与运作。
吴泽衡声称其拥有少林寺的中药材“秘方”,可以用作药膳,并安排厨师进行试验烹制。2013年1月,倪某某等人租下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一商铺开办药膳馆。
3月份,倪某某等人共同出资300万元,正式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普华餐饮有限公司。吴泽衡声称其系以技术入股。
与此同时,刘某某对吴泽衡的配方产生疑问,经网络查询,发现个别配方已经有人发布过,还有一些配方的药材有毒。刘某某立即向吴泽衡请示,但吴泽衡不但不予以重视并制止使用,还向刘某某等人宣扬该配方是少林寺千百年的配方,他提供的配方不可能有毒。
释疑
1 为何不公开审理?
据法院介绍,本案共涉四项罪名:邪教罪、强奸罪、诈骗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强奸罪因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又因为本案的强奸不是普通的强奸,而是吴泽衡利用邪教组织、迷信奸淫妇女,与邪教罪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且是邪教罪中“危害社会”这一特征的主要客观表现,审理邪教罪,有些证据难免会涉及到“男女双修”等证据,也涉及个人隐私,故邪教罪部分也不宜公开审理。
诈骗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是指整个案件,而不是一个案件中的某个罪。该案中,只要有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因素,该案件即可以全案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