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取消养路费 提高燃油税
2008 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国务院同时决定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成品油价格调整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调价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取消4%幅度限制
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1、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2、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