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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感染乙肝家长起诉医院 院方:疫苗打了没登

2015-11-03 来源:搜狐网 编辑:徐丽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4岁男童感染乙肝家长将医院告上法庭原告:医院没有为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院方:已注射只是忘了登记。

  日前,庐阳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何没记录

  院方:护士交接班时忘记登记

  庭审中,小军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新生儿首针乙肝免疫球蛋白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试图证明医院没有对小军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存在过错。在原告看来,登记卡应该作为儿童是否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的一种证明。

  医院代理律师说,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当天的护士交接班时因失误忘记登记。医院方认为,虽然没有签字,但是“登记卡”只是接种后的一种事后登记措施,不应作为是否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唯一依据。

  能否阻传播

  院方:不能百分之百阻断传播

  医院出具了医生的医嘱电子病历和医生的情况说明,结合知情同意书、医嘱和病历等证据,表明省立医院对于小军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小军代理律师认为,医生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书面证明不能采纳认可。

  此外,医院出具了乙型肝炎的母婴传播和医嘱单的规定,认为母婴垂直传播发生率为85%~90%,而乙肝免疫球蛋白不能100%阻断传播;小军代理律师认为,医院的说法与司法意见书的结论是不相符的,“接种了乙肝免疫球蛋白,即使原告之母是乙肝携带者,也可以很大概率地阻断传播概率”。

  专家:医院需证明给孩子注射过

  安徽省律师协会医疗与交通事故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彭学斌律师认为,在这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核心问题是医院是否给小军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对医院而言,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给小军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因案件中涉及到证人。彭学斌律师认为,证人证言如果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可以认定为是医院的利益关联人,显然是对医院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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