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近日表示,如果孩子当年是被遗弃的,或者是被出卖的,办完收养之后,亲生父母现在想把孩子要回去,这是不可以的。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也将被追责的新规受到热议,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近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为网友详细解读。
陈士渠介绍,拐卖儿童在中国主要是两种作案手段,第一种是犯罪分子采取盗窃、抢夺或者拐骗的方式把孩子带走,然后卖给别人非法收养。种情况解救之后都能找到亲生父母。
还有一类是父母生下孩子后,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抚养,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或者把孩子卖给别人赚钱,然后孩子落到人贩子手里,被层层转卖,最后也是卖给别人非法收养。
陈士渠表示,这种情况下查找亲生父母就很困难。首先这类贩运婴儿的犯罪不是一个人能独立完成的,有的孩子被转卖了十几手,中间还有运输环节,只要有一环节断了,就查不清这个孩子到底从哪儿来。
陈士渠说,这导致有一些孩子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送到福利院,但长期查找不到亲生父母,而且有可能一直查找不到,因为他父母不愿意找。
在这种情况下,让孩子一直在福利院里生活对成长是不利的。所以,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发了一个文件,从解救开始算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可以办理收养,让符合条件的家庭来收养。
“这里还做了一个规定,如果办完收养后又找到了亲生父母,亲生父母当时确实孩子被拐卖,因为某种原因血样没采集入库,后来又查找到了,这种情况就可以撤销收养,把孩子还给他。” 陈士渠介绍。
同时,亲生父母如果愿意孩子继续留在收养家庭抚养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孩子当年是被遗弃的,或者是被出卖的,办完收养之后,现在想把孩子要回去,这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