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李小红供述,其与桑田、周明均为吸毒人员,自2012年起与桑田同居。因桑田分毒品很小气,自己没钱买毒品,就想着把他卖房的钱弄到手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15年4月7日兰州中院一审认为,李小红、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麻醉的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2人抢劫致人死亡,依法应予以严惩。李小红向桑田饭中投放药品,绳绑、颈勒桑田,劫取财物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周明为达到劫取桑田财物的目的,暗示李小红加大药物投放剂量,在抢劫犯罪中周明属于抢劫共犯,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小红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犯罪对象特定,其捆绑并绳勒被害人颈部,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在犯罪后虽拨打急救、报警电话,但在侦查阶段曾谎称被害人自缢身亡,企图隐瞒其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随后直至法庭审理中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宣判后,周明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定,李小红、周明共同抢劫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