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路某以与被害人夏某某合伙向营口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运输、销售河沙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的信任,由被害人夏某某负责垫付运输费用;被告人路某利用其伪造的入库单、对账单、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10余万元。
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1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虽然被告人路某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属情节严重,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下发后,被告人路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已被依法送交监狱执行。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非常熟悉,故而被害人放松警惕,过于相信被告人,致使数以百万元被骗,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通过本案的审理,警示其它群众在经济往来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诚信经营、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经济的良性经营环境。